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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3年台上字第2793號|損害賠償|民國 73 年 06 月 29 日|最高法院民事裁判

是則原審謂兩造之約定為固 有的違約金契約,並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為三十萬元,維持第一審所為 命黃滿琴給付徐秀蓮三十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判決,廢棄其餘第一審徐秀蓮 勝訴部分之判決,改判駁回徐秀蓮該部分之訴,理由雖然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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